• 111.09.26
  • 民眾非法僱用外國人無支薪亦屬違法 合法移工下班自行兼差將廢止聘僱許可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廿六日臺北報導】部分民眾因不熟悉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誤認為只要是合法移工即可僱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未經許可聘用他人所聘僱的外國人,無論是否有支薪都屬違

    法,呼籲民眾聘僱移工之前務必向勞動部申請,切勿聘僱未經許可或他人所聘僱的外國人,違反規定最重將處75 萬元罰鍰。

    有些合法申請來台工作的移工因想增加收入,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打工兼差,勞動局表示,移工常認為打工時間很短,也不會影響隔日的工作,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服法

    規定。而民眾也常誤認,以為既是「合法」移工,也檢視居留證,可以在台工作,卻不知僱用他人所聘僱的外國人也是違法的行為。

    就服法第57 條第1 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勞動局高寶華強調,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的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影響原有合法的工作權益。

    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1 款、第44 條規定,依同法第63 條第1 項都是處新台幣15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因罰鍰金額是從15 萬起

    跳,對民眾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若5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將會涉及刑事責任。高寶華呼籲,民眾切勿聘僱或容留未經申請許可的外籍人士、外籍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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