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05
  • 國慶日為法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五日臺北報導】國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 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今年國慶日為10 月10 日(星期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 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 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 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與勞工協商,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此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也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若雇主使部分工時勞工於10 月10 日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 倍時薪計給工資,即每小時不得低於336 元。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台幣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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