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06
  • 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最高罰10 萬元 將訂統一標準罰鍰外亦須繳差額補助費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六日臺北報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 條規定,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可從2 萬元開始連續處罰,最高至10 萬元。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示,因「無正當理由」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尚缺乏統一標準,近期勞動部已著手訂定「無正當理由」相關規範,未來事業單位若未符合勞動部所訂定的「無正當理由」原則,除依法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也將遭受新台幣2 萬元罰鍰且為連續處罰,最高可處10 萬元罰鍰。

    身權法第38 條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 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規定者,依第96 條可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該項規定,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可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事業單位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大多以未足額進用人數乘以基本工資為金額繳納差額補助費的方式,鮮少因此受行政處分的案例,而日前某事業單位因長達3 年未足額進用,且未提供期間刊登招募、面試、進用的紀錄,亦未於期限內繳納差額補助費,遭台北市政府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創下開罰首例。

    雲林縣勞青處長張世忠表示,透過各面向輔導下,轄內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情形大幅改善,進用比率逐年攀升,並呼籲事業單位能提供更多工作機會予身心障礙者,善盡企業責任。

    勞青處補充,針對身心障礙者亦規劃各種就業措施,包括提供單一窗口服務、職業訓練、支持性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庇護性就業等,藉此開拓身心障礙者更多就業機會。另外也結合斗六、虎尾就業服務中心,透過雙向合作,共同研討可行方案以解決單位間短期人力不足的窘境,事業單位如有進用身心障礙勞工意願者,可洽勞青處勞工福利科推介,電話:(05)552-2855。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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