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111年10月13日起(表定航班抵臺時間),實施入境移工0+7自主防疫措施。
一、入境登錄
雇主(仲介)於移工入境7日前,應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 (https://fwas.wda.gov.tw)登錄自主防疫地點(1人1室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雇主自宅等)、移工完整接種2劑疫苗證明及給付薪資切結書(返鄉移工得依情況免附);但移工於旅館或經核備之防疫宿舍自主防疫,雇主(仲介)應於移工入境3日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
二、自主防疫地點管理規範
(一)產業類移工(不含機構看護工)
1.安排符合1人1室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雇主自宅,如需外出及工作,應上傳2日內快篩陰性證明照片(內含有人像之護照與註記日期之快篩劑)。
2.自主防疫地點為移工宿舍及雇主自宅者,入境前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應上傳2張照片①符合1人1室全景照(可看出獨立衛浴及床)、②衛浴設備(含有馬桶、蓮篷頭或浴缸等),並由地方政府於移工入境前於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系統審核或實地查核。
(二)社福類移工
1.服務對象為重症高風險對象 (65歲以上、6歲以下、免疫不全或免疫低下者):
(1)安排符合1人1室且有獨立衛浴之旅館或移工宿舍,2日內快篩陰得外出,但不得從事工作,並應上傳快篩陰性證明照片(內含有人像之護照與註記日期之快篩劑)。
(2)自主防疫地點為移工宿舍者,入境前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應上傳2張照片①符合1人1室全景照(可看出獨立衛浴及床)、②衛浴設備(含有馬桶、蓮篷頭或浴缸),由地方政府入境前於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系統審核或實地查核。
★依指揮中心9月29日發布,0+7自主防疫期間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
2.服務對象為非重症高風險對象(超過6歲未滿65歲者):
(1)安排符合1人1室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雇主自宅。如需工作,應在移工入境前,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上傳「醫囑證明無免疫不全或低下情形」。入境後,如需外出及工作,應上傳2日內快篩陰性證明照片(內含有人像之護照與註記日期之快篩劑)。
(2)自主防疫地點為移工宿舍及雇主自宅,入境前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應上傳2張照片①符合1人1室全景照(可看出獨立衛浴及床)、②衛浴設備(含有馬桶、蓮篷頭或浴缸等),並由地方政府於移工入境前於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系統審核或實地查核。
3.特殊情形:雇主是被看護者無人照顧且本人同意,或機構看護工符合機構防疫規範並經雇主同意者。
(1)安排符合1人1室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雇主自宅。如需工作,應在移工入境前,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由雇主或受委任之仲介公司勾選切結同意。移工需每日進行快篩,並應上傳每日快篩陰性證明照片(內含有人像之護照與註記日期之快篩劑)。
(2)自主防疫地點為移工宿舍及雇主自宅,入境前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應上傳2張照片①符合1人1室全景照(可看出獨立衛浴及床)、②衛浴設備(含有馬桶、蓮篷頭或浴缸等),並由地方政府於移工入境前書面審核或實地查核。
三、自主防疫費用
(一)社福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入住旅館本部補助費用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出國並入住旅館者,本部補助費用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其餘50%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四、入境接送不搭乘大眾運輸,應由雇主(仲介)自接或租用巴士接送至自主防疫地點。
五、自主防疫篩檢
雇主(仲介)應落實移工自主防疫期間第0/1、3、5、7日及有症狀時快篩,快篩結果應登錄「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並上傳陰性證明照片(內含有人像之護照與註記日期之快篩劑)。
六、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快篩陽性處置
(一)移工於第0/1、3、5、7日及有症狀快篩陽性時,由雇主(仲介)協助移工就醫,經醫生判定確診後,雇主(仲介)應即通報並登錄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
(二)自主防疫地點若是在旅館或雇主自宅,雇主(仲介)應安排專車協助確診移工送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隔離。至於其他自主防疫地點(如移工宿舍),則採就地隔離。
(三)移工機場服務站彙整當日確診移工名單,提供確診移工名冊予加強型集中檢疫所,並依集檢所指示協助通知移工入住事宜。
(四)本部機場服務人員接獲集檢所入住通知後,將通知雇主(仲介)於要求時間內,安排專車接送確診移工至集檢所,並至本部機場網站填寫確診入住資訊。
(五)確診移工完成7天自主照護前,由機場服務站人員通知雇主(仲介),並由雇主(仲介)於解隔日當日上午9時前接回。
七、雇主如有相關疑義,請電洽移工機場服務站(電話:03-398-9002)或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本說明將依指揮中心指示及疫情情形滾動式修正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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