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18
  • 民間工程具公益性增「商辦」可用移工 文件效期配合修正免附工程契約書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十八日臺北報導】為解決營造缺工,民間工程引進移工再放寬,原先「具公益性」營建工程有7 類,日前公告增加第8 類「辦公、服務設施」(商辦),工程金額2 億元、工期1 年6 個月,預估有300 多件符合、移工擬增加1,800 名,同時雇主申請第二類與第三類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文件效期修正,簡政便民,免附工程契約書,由目的主管機關認定,以及混和性建築審核原則。

    開放商辦約有300 多件一年增加1,800 名移工勞動部111 年10 月14 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即日起生效。

    另勞動部111 年10 月17 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以及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三、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根據統計,截至111 年8 月,移工在台總數有70 萬4,655 人,產業移工有48 萬8,601 人,其中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有1 萬222 人、重大投資營造業1,315 人。

    勞動部說明,為解決營造缺工,去年指定7項類別具公益性的民間工程可以引進移工,包括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觀光遊憩設施、運動設施、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工程與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工程。

    由於近年來營造缺工嚴重,勞動部與內政部營建署除積極媒合廠商與工班,另針對「商辦」完工後創造國人就業,同意將「商辦」納入具公益性民間營建工程。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令釋增加第8 類工程類型「辦公、服務設施」,設施包含營業廳之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以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商辦混和建築審核原則依比例僅認商辦的金額勞動部指出,配合民間工程具公益性增加「商辦」工程類型,雇主申請第二類與第三類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文件效期,附表名稱修正將計畫名稱刪除,附表一勾選工程類型增加第8 類,為簡政便民,免附工程契約書,由目的主管機關認定,投資興建工程之民間機構與承建工程(含共同承建)廠商都須註明。

    此外,在附表一備註增加第6 點,整體工程包含「辦公、服務設施」工程類型及「其他非屬得申請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工程」,其工程金額及工期認定審核原則如下:(1)工程金額之計算,應依工程契約金額扣除非關營造工程之金額後,按建築概要表所載「辦公、服務設施」之申請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計算。也就是按比例計算後工程金額要達2 億元。(2)工期依工程契約整體工期認定。須符合1年6 個月。(3)整體工程除包含「辦公、服務設施」工程類型及「其他非屬得申請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工程」,亦包含「其他非屬辦公、服務設施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混合工程,僅採認「辦公、服務設施」工程之工程金額,不得將「其他非屬辦公、服務設施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程金額納入計算。例如建築物有商辦、旅館、與住宅,僅計算商辦工程金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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