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21
  • 移工失聯查獲出國或返鄉未歸聘僱關係消滅 雇主需辦離境備查並主動通知勞動部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廿一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指出,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 日內出國,或因聘僱關係提前終止並經地方政府辦理解約驗證後出國,會勾稽移工出境資料,主動寄發雇主離境備查函,雇主無須在移工出國後辦理離境備查作業,不過若是移工行蹤不明查獲出國或是移工返鄉未歸致聘僱關係消滅,雇主仍需辦理離境備查並主動通知勞動部。

    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每月寄發給雇主的移工離境備查函約8 千多件,其中約2 成是由雇主在移工出國後自行辦理,高達8 成是由勞動部直接勾稽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離境備查函給雇主。

    勞動部表示,雇主目前可自行登入「移工動態查詢系統」- 主動離境備查查詢平臺(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輸入移工的護照號碼等資訊,就可查詢該名移工的離境備查函號。

    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9 條規定,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30 日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但移工如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 日內出國,或與雇主提前終止聘僱關係並經地方政府驗證出國,則無須辦理,將由勞動部勾稽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

    離境備查函給雇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有行蹤不明經尋獲出國、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許可出國、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重入境許可返鄉未歸致聘僱關係消滅等情形,雇主仍然需要依規定辦理離境備查,並需在移工離境後30 日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另外,移工如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致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出國,雇主仍應在移工解除隔離日後,安排最近日期的班機,使移工出國,並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等相關文件,辦理移工離境備查作業。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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