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1.17
  • 天災事變使勞工加班事後雇主應給適當休息一般勞工原則休息12 小時輪班勞工則縮短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事後應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其中補給勞工適當休息為「至少應有12 小時休息時間」,不過如為輪班制勞工只要休息11 小時、如為經公告的指定行業或事業單位,勞工休息8 小時即可再工作。

    勞動部111 年11 月15 日函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2 條第4 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及同法第34 條第2 項所定輪班換班之休息時間之競合疑義一案。

    勞基法第32 條第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4 年函規定,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由於該函釋已超過30 年,近日有縣市政府來函詢問,勞動基準法曾修正並提及輪班勞工休息時間應至少有11 小時,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公告的事業單位或行業,還可以變更休息時間至最短8 小時,恐與此函釋有扞格。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僅提及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可以延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但事後應給「適當休息」,未明定要休息多少時間,因此在內政部時期曾函釋指出適當休息至少要12 小時。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一般勞工休息12 小時是原則,在97 年時台電曾發函詢問延長工時相關疑義,當時的勞委會曾回函表示,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開始前如已有適當休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受命出勤,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終止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再繼續工作之情形有別,基於各行業特性,允許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依比例原則給予適當休息。

    黃維琛強調,其比例休息原則,應於事前協調,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動檢查時,勞檢人員對休息時有所疑義時,雇主即須拿出協議,避免被罰。

    黃維琛表示,至於輪班制勞工則可以縮短為至少休息11 小時再工作,若是經公告的行業或事業單位則可以縮短輪班間隔至8 小時。

    照顧樣態多元可混搭長照服務聘外看也可申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衛福部指出,家庭照顧者的照顧樣態多元,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等專業人員引導、協助下,多可運用長照資源進行適合自己家庭的照顧計畫,有任何長照需求或照顧壓力與安排問題,可撥打1966 長照專線或0800-507272 家庭照顧者

    關懷專線,專線人員將提供專業協助,一起改善照顧生活,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亦能申請補助。衛福部委託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舉辦「第六屆聰明照顧計畫徵求活動」,這次有72件作品投稿,從中評選出前3 名及佳作5 名之家庭照顧者及專業人員,17 日舉辦徵文活動的頒

    獎記者會,由衛福部政務次長李麗芬頒獎。衛福部指出,在本次投稿的故事中,可以發現照顧者的觀念翻轉與使用長照服務的混搭服務。這次佳作「善用長照,翻轉照顧生活!」投稿者就是聘有外籍看護,仍申請使用部份長照,如申請使用交通車,以及外籍看護休假,使用喘息服務。

    衛福部表示,長照2.0 除提供「照顧及專業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與輔具」、「交接接送」、「喘息服務」等四大項長照服務,對於家庭照顧者面臨的心理、家庭溝通等問題,也有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兼顧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擔及心理負荷,衛福部說,透過滿意度調查發現,使用長照服務對主要家庭照顧者負擔/心理壓力減輕程度,於110 年度達98.4%;對照顧者維持整體生活品質幫助亦達98.9%;至於對家人的照顧支出減輕程度達95.5%;同時,於111 年1-9 月間喘息服務使用人數達91,995 人,較去年同期成長1.32 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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