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2.07
  • 勞工加班費 須以「工資總額」為基礎 僅計算本薪恐給付不足 最重罰鍰 100 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七日臺北報 導】歷年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項,以加班費為大宗。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提醒,加班費應以「全薪」為計算基礎, 如僅以本薪換算每小時工資額,經認定違 反勞基法,將面臨最高 100 萬元罰鍰,並公 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計算 加班費時應留意相關規定,避免違法。
     

    有不少事業單位雖有按照加班時數發給 加班費,但卻僅以「本薪」換算出時薪, 然後加成1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 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 要概念,因而被勞檢單位認定有「加班費 發給不足」的情形。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 處說明,首先雇主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 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 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 納入「工資總額」,才能夠去進行換算「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勞檢處補充,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 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 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 入,但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 定被罰。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 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 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 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檢發現有違規 時,將面臨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 人姓名等處分;限期仍未改善者將按次處分。
     

    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基法裁罰基 準,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僱 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下企業,首次違規處分 2 萬元至 4 萬元,第二次再違反,將提高至 4 萬元至 8 萬元,第三次則為 8 萬元至 15 萬元,第四次至第八次依序以 12 萬元、20 萬元、40 萬元、55 萬元、75 萬元做為最低 罰鍰。百人以上企業首次則以 4 萬元起, 第二次至第八次最低罰鍰,依序為 8 萬元、 12 萬元、20 萬元、35 萬元、50 萬元、65 萬元、80 萬元。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 按基準所規定的裁罰金額加重 20%處分, 最高以 100 萬元違憲。
     

    由於新北市以中小企業為主,家數很 多,為減少事業單位不諳法令導致觸法, 近年勞動檢查處有提供勞檢員到場進行 「法令遵循健檢」的服務,事業單位可依 自身需求提出申請,勞檢處將派員至工作場所檢視是否符合勞動法令規範。

    另考量不同行業、產業特性及作業型態,可適用的彈性工時制度也有差異,此 項服務除提供申請單位自主檢視表及輔導 資料,告知法令重點外,也會協助依工作 性質及企業需求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採取適法可行的工時安排,希望能減少不諳法令致觸法的情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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