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七日臺北報導】申請移工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其中有一項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坊間有傳,部分公司的勞資會議係由仲介公司代為處理,勞動
部日前發函指出,企管顧問公司、仲介公司等非屬事業單位組織人員,不得擔任勞資會議代表。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者, 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若勞工人數超過 3 人時,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勞資代表人數 各為 2 人至 15
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勞工人數應將全職勞工、 部分工時及外國籍勞工納入計算。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勞資會議係透過勞資雙方代表於企業以勞資合作之方式達 成共創雙贏之局面,屬於企業內對話溝通平台,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基 於經營及管理權之考量,可指派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擔任勞資會議資方代表,且宜由事業
單位內具指揮監督且熟悉公司運作之人員擔任,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資人員
等,因此企管顧問公司、仲介公司、退休人員或委任律師等非屬事業單位組織人員,皆不得作 為勞資會議資方代表。
另依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2 項規定,離職或退休人員等現行非企業 內部人員,不得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王厚偉指出,勞資會議勞方或是資方代表不符資格,該次會議屬無效,勞動部日前已發函地
方政府,敘明勞資會議資方與勞方代表資格,地方政府將會查核勞資會議代表名單。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