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0.12
  • 窺探非屬就業所需資料 可罰 30 萬元 履歷欄位應和工作相關 依法提供不受限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十二日臺北報導】

    在求職面試或工作時,雇主常要求求職者 提供資料,但若資料並非「就業所需」, 恐涉及個人隱私。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 雇主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不得強制求 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 或以該項目作為篩選人才及僱用依據,另 外,履歷表所要求填寫的欄位,應與職務 有關,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最 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

    勞工局曾接獲民眾反映,於應徵門市人 員時,店長要求包含婚姻狀況、家庭成員 年齡、服務單位等資料,面試時又詢問家 庭成員狀況,錄取後再要求提供「戶籍謄 本」,讓求職者感到相當困擾。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坊間履歷表格上 有些欄位,如婚姻狀況、籍貫、血型、健 康狀況、宗教及犯罪紀錄等,雇主應重新 檢視,所要求填寫欄位是否與工作內容具 有正當關聯性,如無關聯則應修正,但依 法應提供者,不在此限。

    勞工局指出,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所 稱就業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如疾病 史)、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個人生 活資訊(如信用狀況、犯罪紀錄、家庭生 活背景、懷孕計畫)等,雇主不得違反求 職者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若 仍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

    求職者可不回答或不提供,若公司強制求 職者填寫或提供,就可能違反就服法中就 業隱私規定。

    勞工局提醒,勞工朋友勿因一時求職心 切而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雇 主也不能以工作之名,蒐集求職者或受僱 員工的個人隱私資料,包含口頭及書面要 求提供。但雇主如因法令規定而必須請求 職者提供相關資料,則屬就服法所稱「就 業所需」的範疇。違反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2款[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

    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可依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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