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1.03
  • 近3年雇主違反特休假規定 遭罰5千餘萬元 排特休假與折算工資 NG 樣態 勞動部說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三日臺北報導】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 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 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 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 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 結清發給勞工工資;今年截至 10 月,已有 466 件違法案件、總罰鍰金額 2,080 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 明,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實務上有部 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被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根據統計,109 年至 111 年,近 3年雇主違反特休假規定有1,751件、罰鍰金額 共 5,350 萬元。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 工資有關的常見 NG 態樣,首先是勞工工作滿 一年只給特休假 7 日,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 滿半年取得之 3 天特休假,可從滿一年的 7 天 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 3 天及 7 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例如:勞工 111 年 3 月 1 日到職、112 年 4 月 1 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休假日數分別為 滿半年的 3 日,以及滿 1 年的 7 日,共計 10 日。

    二、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休假期日,黃維 琛說,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 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 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 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 休。

    三、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黃維琛 指出,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 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 (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 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例如,部分工時勞工每天排班 4 小時,工作 滿一年後,其特休假按比例給予,有 7 天 4 個
    小時的特休假;若是每天排班時數不一定,則 是將整年度排班時數與全時勞工比,如只占全 時勞工工時三分之一,其特休假時數則為 7 天 共 56 小時的三分之一。另按件計酬則是要換 算成工時再按比例去計算。

    另提醒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 數;以及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 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 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 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其次與特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態 樣:包括一、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 休日數工資,黃維琛指出,依《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 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 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 工。

    二、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 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 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 後 30 日內發給。

    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 為次月 5 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 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 1 月 5 日發給,或於次 年 1 月 30 日前發給。
    黃維琛說,雇主對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 常計算有誤,僅依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 有少給之情事,另還有雇主宣稱年終獎金已內 含未休日數工資,他強調,特別休假未休日數 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之年終獎金, 分屬不同事項。

    此外,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未 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 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 資。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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