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五日臺北報導】依現行規定,雇主僱用 1 人就應依法投保職災保 險,即使僱用人數未達 5
人,也要辦理職保手續。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均有 規定,雇主無論有無投保,一旦發生職災,雇主仍應負補償責任。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
發展處統計,嘉義縣每年約有 250 件勞資爭議調解案例,其中「職災補償」占最高,提醒 事業單位依法投保,確保勞工權益。
近期勞青處處理一起勞資爭議,勞工於承包工程時發生職災,治療一個月後死亡,其配 偶向雇主提出補償要求,但雇主認為該名勞工是臨時工,不需加保勞保,且拒絕補償相關
費用。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由雇主先補償醫療費用及 1 個月的工資,並由其配偶向勞 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由勞保局給付小珍 45
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給付後向老王代位求償。
勞青處呼籲,勞資雙方遇到爭議時,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調解」及「仲裁」機 制解決爭端。勞工及雇主只需提出申請,將由調解人協助達成共識,提供更迅速有效的爭
端解決管道。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