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18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準則公告 增訂行為樣態 10 人以上雇主 3/8 起應設置申訴管道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訂定準則」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準則」近日公告;自 113 年 3 月 8 日起,10 人 以上未達 30 人的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 專線電話、電子信箱等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 所公開揭示,另 100 人以上雇主,處理性騷擾 申訴時,須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並要聘有具性 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勞動部 113 年 1 月 17 日公告「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為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 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113 年 3 月 8 日上路, 勞動部陸續公告相關子法規,為讓雇主都能了 解法規,勞動部將與各縣市政府合作 100 場次 宣導會。

    黃維琛說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 則」明定加強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雇主之工 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並依不同事業單位規 模定明雇主防治義務;其中僱用 10 人以上未 達 30 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

    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 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至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除應依該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性騷擾之申訴。 另對於受僱者 100 人以上雇主,於處理性騷擾 申訴時,除應依前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 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 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準則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行為樣態,黃維 琛指出,包含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 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 何部位為之,亦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 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 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反覆或持續違反 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等,讓雇主、勞工更清 楚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

    黃維琛表示,為明確雇主所應負之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責任,準則有規定依雇主「因接獲 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 形,定明雇主所應採行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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