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18
  • 聘僱或轉換外國人 勞動部公告16項應備文件免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為簡政便民,勞動部表示,在申辦外國人或辦理外國人 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包括公司登記證明、求才證明書、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 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等共 16 項,勞動部可與 其他政府機構或國營事業機構介接資料,則不需檢附該應備文件。

    勞動部指出,即日起,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 工 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 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免檢附應備文件共有 16 項,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影本、特許事 業許可證影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影本);求才證明書;國內勞工之名冊;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開具之證明文件;審查費收據正本;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 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 證明文件;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招募許可函正本。但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 一併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雇 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之親等關係證明文件;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及被看護者或被照 顧者間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勞動部指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可依上述所 列項目免予檢附該項文件,但勞動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或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以利審查。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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