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25
  • 移工轉換雇主期間膳宿費 勞動部發函說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五日臺北報導】針對移工轉換雇主等待期間,其膳宿費誰支付?勞 動部說明,若是可歸責雇主,膳宿費由雇主與仲介協商議定,若是可歸責移工,膳宿費則是由 雇主與移工雙方議定。

    勞動部日前發函各地方政府說明,有關移工轉換雇主等待期間,其膳宿費之負擔。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 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應規劃外國人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住宿地點等事項。爰雇 主自引進移工入國之日起,為移工所安排之住宿地點,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此 係雇主引進移工之法定責任。勞動部指出,雇聘辦法課予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就該移工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不論雇主與所聘僱 之移工是否終止聘僱關係或勞動部是否廢止該移工之聘僱許可,雇主均應善盡對該移工之生活 照顧管理責任持續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勞動部說明,有關移工轉出期間,雇主若委託仲介公司代為安排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因而 衍生之膳宿費用負擔部分,若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或移工之聘僱許可經勞動部廢止之 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移工或可歸責於雇主,後續膳宿費用負擔即應由雇主與仲介公司雙方自行 協商議定,並合理作價。

    若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或移工之聘僱許可經勞動部廢止,係可歸責於移工之原因,即應由勞雇雙方自行

    協商議定。相關費用負擔應就個案事實審認,並依上開原則辦理。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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