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09
  • 營造、製造業等聘僱移工勞資會議為必備條件 以每 3 個月為周期 需固定開會並作記錄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四月九日臺北報導】近期傳出有事業單位欲聘僱移工,但因未設勞資會議不符合資格。依據勞動部規定,聘僱移工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申請要件包含前一年內至少每 3 個月召開的「勞資會議」記錄。

    近期開放一般營造業、特登工廠可以申請聘僱移工,有不少企業尚不熟悉移工申請的條件,在申請過程中發現缺少勞資會議紀錄,因此無法順利取得雇主資格。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就包含「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這一項。

    按照勞基法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需選派勞資代表各 2-15人,勞方由工會或公司選舉選出,勞方代表不得為一及業務行政主管、需顧及性別比例;資方代表則由事業單位指派熟悉業務和勞工情形者擔任。選出代表後公司應該將勞資會議的代表名冊報給地方主觀機關備查,如果有遞補、變動等情況,也要再提供名冊備查。

    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則勞雇雙方都是勞資會議的當然代表,必須參與會議。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要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開會,由勞資雙方輪流或共同擔任主席,需要雙方代表過半才能成會。會議協商討論事項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投票決定,需要 3/4 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達成決議,如:如無工會的公司要實施彈性工時制度,就需要透過勞資會議決議,而且明訂實施的期限。開會必須製作會議記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紀錄不實。

    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公假,也不可以解雇、調職、減薪合理行使職權的會議代表。

    勞動部指出,按法令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可以按其內部狀況,以每 3 個月固定周期,或自訂每 3 個月的周期開會。

    例如,某公司自訂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8 月 1 日至 10 月 31日、 1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等 4 個周期,在各周期之間各召開一次會議,即符合規定。但若有兩次會議間隔過於相近的極端情況,則需說明理由。

    勞動部說,仍持續補助行政機關協助企業成立勞資會議,地方勞動局處也有提供不同程度的資訊與協助,企業如有輔導需求,可向相關單位洽詢。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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