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3.03
  • 藍領移工轉中階人力 適用舊制勞退金 雇主應依法開立專戶 並依規按月提撥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三日臺北報導】勞工退休新制實施後,雇主自 94 年 7 月 1 日聘用的本國籍勞工,依法須每月提撥 6%新制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但外國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人力仍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須在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勞退舊制專戶,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至 15%按月提撥至專戶。

    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提醒,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移工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未來仍可能符合退休條件,雇主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設立並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保障後續請領權益。

    適用舊制勞退外國人 共五類對象

    臺北市勞動局說明,目前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外籍移工共有五類,包括藍領移工轉為中階技術人力、僱用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第 10 款以外之外國籍勞工、103 年 1 月17 日前到職之外籍配偶、107 年 2月 8 日前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且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員工,以及 108 年 5 月 17 日前僱用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員工。

    臺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過去部分事業單位認為外籍移工皆無須設立專戶,導致未依規定按月、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不但勞工權益受損,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單位申請退休時,才發現單位未設立並提繳其退休金,此時的雇主往往又會以不知情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規避給付退休金而產生勞資爭議。

    勞基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 15 年且年滿 55 歲、年資達 10 年且年滿 60 歲時,或者年資達 25 年,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條第 1 項則有明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退金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等,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長期留臺 符合退休條件可請領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實施,在臺工作達 6 年以上,且具備一定技術並符合相關資格的資深移工,得由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轉任後除薪資條件提升外,亦不受來臺年限限制。截至今年 1 月底止,中階技術人力總人數已達 3 萬 3,584 人,雙語翻譯 858 人,外籍廚師及相關工作者 44 人。

    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與外籍專業人才相同,均無在臺工作年限,未來仍可能符合勞基法的退休條件,提醒雇主須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

    有關勞退新、舊制法令及實務操作,新北市將在 3 月 12 日與勞動部合辦「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轄內事業單位可至新北勞動雲網站(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Event)報名參加。臺北市 3 月 14 日也將在萬華車站交二大樓,分上下午兩場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說明勞退新、舊制法令及實務。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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