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4.10
  • 完成納管工廠案件多 地方政府僅審核6成 同雇主調派許可期限 勞動部同意再延1年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日臺北報導】由於 112 年 3 月 19 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的案件數龐大,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審核納管工廠僅完成 6 成,鑒於調派規定,該類雇主調派許可最長不得超過 2 年,期限將至,經濟部建議再延長 1 年,勞動部同意該雇主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 115 年 3 月 19 日。

    經濟部發函建議調派延長
    勞動部 114 年 4 月 8 日發函說明有關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

    根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五、製造工作(二) 4.(3)規定略以,於期限內已向地方政府提報輔 導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 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 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 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移工工作場所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勞動部指出,經濟部 114 年 3 月 14 日發函說 明,目前納管工廠僅審核完 6 成,納管工廠改善計畫能否於期限前(114 年 3 月 19 日)審查通過,取決於地方政府審查人力及效率,不可歸責於業者,建議再延長 1 年調派許可期限。

    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 115/3/19
    勞動部表示,同意經濟部建議,對於符合調派基準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許可,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調派至 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 115 年 3 月 19 日。 另為維護雇主權益,勞動部提醒經濟部,持續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工廠輔導改善計畫審查作業。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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