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8.01
  • 勞動部訂回收業移工定期查核基準 比照製造業查核模式採內外框查核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8月1日報導】為保障本國勞工權益,並避免雇主超額聘用移工,勞動部對部分產業實施定期查核。因應新放寬資源化產業聘僱移工,勞動部參照製造業模式,訂定發布定期查核基準;廢棄物處理、資源物回收處理業者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移工滿3個月,勞動部於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及人數。

    聘僱首名移工滿3個月查核
    勞動部5月開放非屬製造業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可聘僱移工,基本核配比20%;額繳納每月就業安定費3千到9千元,可提高聘僱比率5%到20%,兩者合計最高40%。

    為確保雇主聘僱本、外勞工比例符合規定,勞動部依藍領審查標準與轉換準則訂定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定期查核基準」。回收業、廢棄物處理業者初次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移工滿3個月,勞動部每3個月查核。

    定期查核採二階段查核內框與外框人數與比率有無超標,內框查核針對初次引進或接續聘僱、未足額引進或聘僱接續聘僱、承購或承租原雇主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接續聘僱、重新招募移工人數及比率;計算方式為「聘僱外國人人數(扣除外加就安費人數)-僱用員工總人數(扣除外加就安費人數)×20%=超過規定上限的外國人人數」。

    外框查核則針對外加就安費人數及比率,計算方式為「聘僱外國人人數-僱用員工總人數×(20%+外加就安費提高的比率)=超過規定上限的外國人人數」。聘僱比率或人數計算結果若有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查核範圍以查核當月前2個月為基準月份,由基準月往前3個月的資料計算,比如2月查核,則以雇主所屬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同一勞保證號前1年10月、11月及12月參加勞保人數平均數計算。除應合乎基準與外加比率外,每月至少應聘僱本國勞工1人以上。

    不符規定限期改善同雇主轉保不算
    聘僱移工人數不符合規定,勞動部會通知雇主限期改善,雇主在改善期間要增聘本勞或降低移工人數。比如5月查核不符規定,當年7、8、9月為改善期間,11月再查核是否完成改。改善期間從同雇主所屬的其他廠區轉保的本勞,不列入計算。若屆期未改善,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勞動部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移工名冊;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由勞動部指定。不符規定為外加就安費部分,須先以附加移工提報。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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