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8.21      勞動救濟新制 未來優先選法院調解?
 
 
2019-08-22 14:31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動部:大案子走法官調解 小爭議如欠薪案選行政調解

因應勞動事件法即將在明年元旦上路,其中重大變革之一是勞資爭議可直接在法院由法官主持勞動調解,如此是否可能造成勞工棄現行勞工主管機關的行政調解,優先選擇法院的勞動調解?勞動部表示,雖然勞動調解由法官主持,法官也會透露判決心證,但上法院程序較繁複,行政調解十天就有結果,小型爭議如欠薪案還是會選擇行政調解。

備受勞工期待的勞動事件法即將上路,未來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由具備勞動法專業經驗者擔任法官,其中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後,法院必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的調解日期,三個月內做出調解結果,對過去勞工只能透過不具效力的行政調解尋求公道,更是一大突破。

不過法院勞動調解機制設置,是否意味行政調解將乏人問津?勞動部分析,勞動調解的優點是由承審法官負責,調解過程法官可充分了解案情,條文並明定法官可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可能結果,也就是法官可以預先向勞資透露心證,勞資雙方可以據此決定是否和解或是有不同處置。尤其勞動調解結果幾乎等同判決效力,調解效力的確遠大於行政調解。

勞動部表示,但不能以此認為行政調解制度將不受青睞,因為勞動爭議有大有小,對於集體欠薪、違法解雇等案件,以往較常透過訴訟取得補償,勞動調解的確大大提高效能,但是目前一年約2萬7000件的勞資爭議案件,多數仍屬小型欠薪、積欠加班費等爭議,勞工未必想要勞師動眾走上法院,仍會選擇行政調解。尤其勞動調解程序等同訴訟準備程序,對想要快速解決爭端的勞工,不一定具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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