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2.09      出勤紀錄涉加班 勞資事先協商
 
 
2021-02-09 00:23 聯合報 / 記者陳斯穎/新竹報導
 
若雇主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工可檢具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聲請調解。記者陳斯穎/攝影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指出,媒體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別,出勤紀錄應參考勞動部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但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或變更後工作時間,就應給加班費。若勞工同意,雇主可用補休方式支付加班費,但最好一開始就跟勞工協商好,以免日後有糾紛。

勞工處指出,媒體工作者、資訊產業、外勤業務員或駕駛員等,因沒辦法在同一個地點上下班,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可參照勞動部的指導原則,以書面約定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的起迄、延長工作時間的處理及認定方式,且出勤紀錄須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

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重要依據,勞工單位可能以電話方式稽查,若雇主要求勞工以不實陳述規避檢查,恐涉及違反勞基法規定,經查屬實,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加班費部分,勞工處說,依勞基法規定,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周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或超過勞資會議同意後變更後的工作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發給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加班費。

若雇主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工可檢具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聲請調解,也可向法院提出給付加班費的民事訴訟,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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