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2.04      經營台越地下匯兌賺佣金 移工認罪繳回不法所得獲緩刑
 
 
2021-02-04 17:34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越南籍移工賴女等人去年5月短短兩周匯兌金額超過234萬元,抽佣及收手續費牟利7850元,賴女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獲緩刑。圖/本報資料照
 
越南籍賴姓女移工去年夥同兩名姊妹淘,與人在家鄉胞姊合作,經營台灣與越南地下匯兌,每次交易可抽佣1000元,台南市刑大循線赴賴女住處搜索,查扣帳冊及點鈔機等物,發現賴女等人去年5月短短兩周匯兌金額超過234萬元,抽佣及收手續費牟利7850元,賴女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台南地院認她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1年6月徒刑,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

檢警調查,賴女與在台的越南籍人士綽號「阿梅」、綽號「阿芳」及在越南的胞姊,非法辦理台灣與越南間匯兌業務。她自去年3月起在臉書帳號,對外招攬有匯兌需求的越南籍人士,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詢問當日新台幣兌換越南盾的匯率。

一旦雙方談妥匯兌金額、匯率及手續費後,前往她在台南市工作地點,或匯款至其名下永康郵局帳戶等方式交付新台幣現金,再由她通知胞姊將越南盾轉至越南收款帳戶。起初賴女以每筆匯兌抽取50元的手續費牟利,共計850元。

未料,她的生意越做越大,5月間並以相同手法經營地下匯兌,自去年5月4日起至19日止,匯兌金額達234萬8292元。她於每次結算當日可由阿芳處取得1000元佣金牟利,共計7000元。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賴女坦承犯行,與證人供詞相符,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7850元。

合議庭審酌,賴女為賺取手續費及佣金,與阿芳等人非法從事新台幣與越南盾的匯兌業務,危及本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管制,行為不當;惟念她是初犯,犯後能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態度良好,處1年6月徒刑。

合議庭也認為她經此偵、審程序的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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