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15      公司因疫情停業工資怎麼算?勞工局:視停業原因樣態
 
 
2021-05-15 20:06 聯合報 / 記者徐如宜/高雄即時報導
 
疫情愈來愈嚴峻,雙北今天進入第三級警戒,高雄市即日起至5月28日超前因應部署,相關措施包括娛樂休閒場所應關閉。勞工擔心若雇主因為疫情而停業,勞工無法出勤,還能領到工資嗎?高雄市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需就停業的三種樣態予以區別。

周登春說,第一種情況是停業來自於政府要求,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第二種狀況是政府未要求停業,而是雇主基於防疫或其他考量自主停業,要求員工不要出勤,這種非來自政府要求的情況,雇主則應照給工資。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但對於月薪制全時勞工,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4千元,且約定減班休息經通報勞工局後,勞工局將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的相關補助。

周登春表示,第三種情況,若雇主未落實防疫措施,而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因屬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雇主仍應該給付工資。

勞工局提醒雇主於疫情期間,除應確遵政府防疫規定外,也鼓勵企業善用營運因應措施,像是異地辦公、彈性時間上班,同時也要優先維護勞工權益及職場安全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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