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04      翁茂鍾社會勞動造假行刑權時效消滅 高檢:造假更惡劣
 
 
2021-10-04 15:45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被判刑一年,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台南市警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官警卻包庇翁提早完成。檢方撤銷翁易服社會勞動案,翁聲明異議,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案行刑權時效已於2018年間完成,上月10日裁定檢方執行指揮應撤銷。台灣高等檢察署不服,已提抗告。

高檢署表示,高院認為本件7年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但是本件緣於檢察官是對翁茂鍾起訴後,核准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並非「未執行」。高檢署指出,翁茂鍾因造假而未完成社會勞動,對比行刑權法律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此行為比逃匿者更嚴重、惡劣,因此翁造假期間應計入「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使本件無逾7年行刑權。

本案起因翁茂鍾違反證券交易法,分別遭判6月、5月、2月徒刑,合併執行1年確定,該案由台南地檢署代執行;南檢執行科核准易服社會勞動,原刑期366日折算應履行2196小時,以2012年1月3日起算。

但翁當時藉曾任台南縣警友會理事長身分,指定鄰近的官田分駐所作執行機關,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指示值班警員在工作日誌「執行督導」欄位簽名或核章,短短9月就做完2196小時社會勞動。南檢觀護人在同年10月30日認為翁茂鍾已履行完畢,簽請結案。

南檢今年發現翁的社會勞動內容、時數造假,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台南地院9月7日判他2年2月徒刑。執行檢察官6月間以視訊方式告知在押的翁茂鍾將撤銷社會勞動處分,重行發監執行,並認定翁履行的社會勞動只有10小時,折算刑期2日,還要執行364日。

高等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宣告刑為6月、5月、2月,行刑權時效期間應依各宣告刑計算,依刑法規定,宣告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7年。

高院認定行刑權時效從2011年10月24日確定日起算,雖因翁「造假」而未實際執行社會勞動,執行時數也難以認定,但不論依南檢起訴書所認定的「自始並未實際執行」,或依指揮執行書所認定的「本案已經執行1日或已經執行2日」,行刑權時效都已於2018年間完成。高院指出,行刑權時效期間長短與停止事由的規範,屬立法政策,司法機關應予以尊重。

抗告案目前由最高法院裁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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