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2.24      年會抽中大獎不給錢 員工討要被開除…法院判決出爐
 
 
2022-02-24 15:09 世界日報 / 中國新聞組/北京24日電
 
員工在公司年會上抽中了現金大獎,公司竟可反悔不發錢?

一位在汽車電子信息系統提供商上班的女子夏詩瀾(化名),在去年的公司年會上抽中11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萬7477美元)獎金,但公司事後卻以獎金是「贈與」屬於無償合同,不但不給獎金還把她辭退。夏詩瀾為此告上法院,法官認為該抽獎獎勵屬於「福利待遇」,公司必須依承諾給付員工,判決公司需全額支付獎金。

勞動午報報導,夏詩瀾2020年8月28日入職,從事前台服務工作,工資標準為每月4500元;2021年4月26日,公司以「工作不積極」為由辭退她。

但夏詩瀾說,「實際上,公司之所以辭退我,原因是我一直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會上抽中的11萬元獎金,而公司不願意支付這筆錢」,經她不斷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萬元獎金,但隨後就開除她。

夏詩瀾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及未支付的9萬元年會獎金。她認為,她抽中的員工大獎的性質屬公司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福利,公司負有足額向她支付該筆獎金的義務。

公司方則稱,年會上的獎金發放對象是所有參加年會的人,既包括公司員工也包含與會的供應商,因涉案獎金屬於公司贈與,系無償合同,其有權任意撤銷。

一審法院認定夏詩瀾在公司年會上抽得11萬元獎項屬員工大獎,因用人單位在年會上面向本單位所有勞動者提供的抽獎獎勵是激勵勞動者的一種方式,屬於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勞動者中獎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獎勵中的承諾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

至於開除賠償一事,一審法院認為,因雙方均未對各自主張的離職原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應視為由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夏詩瀾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500元。據此,判決公司支付夏詩瀾獎金差額9萬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500元。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職工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等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和勞動競賽獎等多種類型,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等屬於生產獎的範疇。因此,獎金不是隨意扣除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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