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4.13      離婚又結婚婚假可連續請? 勞動部:就有無離婚真意斟酌處罰
 
 
10:372021/04/13 中時 林良齊
 
台北市某銀行的行員去年4月結婚,但為請婚假,竟在第一次婚假結束當天辦離婚,隔天又跟同一人離婚,就這樣在37天內跟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某銀行的行員去年4月結婚,但為請婚假,竟在第一次婚假結束當天辦離婚,隔天又跟同一人離婚,就這樣在37天內跟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但該銀行只給一次婚假,對此,勞動部表示,去年曾經回覆台北市函詢指出「婚假應以『有結婚事實』為給假要件」。

據悉,函內內容指出「現行法令並無對於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予以限制之規定。勞工於離婚後如復有結婚之事實,得依前開規定請婚假,事業單位如不依法給假,事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規定,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以罰鍰。」

但該函文也提及,「另婚假應以『有結婚事實』為給假要件,兩願離婚為身分契約之一種,須以當事人有離婚意思之合致為必要,倘雙方間無離婚之真意,即欠缺離婚之實質要件,縱已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亦屬無效,自不具備再行結婚之事實,本案勞工是否符合請婚假之要件,仍應就兩造間究有無離婚真意釐清以判。至勞工婚假權利之行使,得否以涉及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據以認定事業單位拒絕給予勞工婚假之適法性,仍請依相關規定綜合個案具體事實,依職權核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台北市政府曾為此事2度函詢勞動部意見,雖然現行法制並無限制當事人結婚、離婚次數,但婚假給予的條件應以「結婚事實」為要件,因此本件應就雙方有無離婚真意釐清,行政機關可以以此斟酌處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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