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7.12      事業單位如有員工為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經治療康復後,雇主得否要求該名員工出具PCR檢測陰性或新冠疫苗接種紀錄等證明文件,始得返回職場工作?
 
 
最後異動日期:110-07-12
各地方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自解除之次日起3日內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爰如確診康復者出具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即足以確認其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雇主或其代理人依約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之請求。

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1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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