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20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團:女性恐被剝削工會被削弱
 
 
2021-08-20 21:25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女性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並宣告該法條即日起失效。對此,勞團指出,不分男女,勞動部都應該正視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身心健康的危害,他也憂心若女性夜間工作限制拿掉,將剝削薪資較低的女性勞工,且削弱工會與資方的談判力量。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女工宿舍時則不在此限。

對於釋憲結果,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表示,若以保障女性工作權為出發點,工會給予尊重,但勞動部必須正視夜間工作對勞工的身心健康危害,因為不分男女若長期在晚上10點到清晨6點這樣的「魔鬼時間」工作,將有損勞工身心健康。

他也憂心,因女性薪資普普遍低於男性,未來雇主若考量降低成本,改由大量僱用女性從事夜間工作,將對女性造成剝削,且不再需要提供相關安全措施,勞工人身、身心安全風險都一併提高,行業生態也就此改變。

此外,戴國榮說,當初為了避免雇主濫用權力,才規定必須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該法條失效後,工會在女性夜間工作的同意權被剝奪,也將削弱工會與資方的談判實力。他建議,勞動部後續應趕快研擬配套措施,或者修法,否則勞資爭議也會增加。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也指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將衝擊台灣勞工的集體勞動關係,她呼籲勞動部、朝野黨團應正視問題,在本會期儘速對勞基法第49條進行修法,在性別平等前提下,雇主仍應給予夜間工作勞工「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保障深夜工作勞工的健康,雇主也應提供交通工具等協助,讓勞工安全上下班。

而過去由於勞基法賦予工會同意權,才能使勞工權益有相對保障,賴香伶認為,未來修法也應將集體勞動關係納入,才能讓勞資雙方透過協商,解決不同職場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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