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27      女權勞權應兩全!勞團籲修法不分性別都有夜間保護
 
 
2021-08-27 16:12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大法官上周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女性夜間工作違憲,並宣告該法條即日起失效,引眾多勞工批評,工鬥今赴行政院抗議,強調49條第1項限制是基於保護、保障,批評大法官沒有讓所有勞工權益一併提升,反而是讓大家一起向下沉淪,若大法官想落實性別平等,為什麼不將男性勞工一併納入夜間工時保障?令人遺憾與憤怒。呼籲勞動部盡速啟動修法,透過「不分性別皆有夜間工作保護」解決性別差異問題,落實真平等。

工鬥表示,夜間工時不完全是限制,更是一種保護、保障,明文規範集體協商機制、雇主必須提供安全衛生必要協助、交通工具、津貼或住宿等,大法官沒沒認知實務,直接拔掉49第1項,只是讓更多夜間工作的勞方失去保障。

工鬥也點出,這次的釋憲案是由航空業、批發零售業資方提出申請,理由是這兩家公司在女性夜間工時條款上屢遭開罰,資方提釋憲並非爭取性別平權,而是希望人力運用不再受限,大法官反而拿掉工會集體同意權,等於是忽略勞資脈絡下的勞資關係不對等。

律師翁瑋批評,釋字807是一個不及格的釋字,大法官只看到女性,沒看到她的勞工身分,看到勞工身分,卻沒看到工會同意權的重要性,她認可應保障女性工作權,但49條初衷是為了強化雇主保護照顧義務,如果要追求平等,大可不分性別全納入保護,而不是將女性勞工的保護拿掉;翁瑋還說,在勞資權力不對等之下,給個別勞工自由,等於是讓勞工自生自滅,給勞工談判自由,只是迫使勞工向資方屈服。

家樂福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也說,原本按照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安全措施、交通工具等措施,大法官宣告法條失效後,許多勞工開始擔心雇主把交通津貼等夜間工時措施收回;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曲家雲則說,大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空服員女性占多數,並沒有因為勞基法對女性夜間工時的規範,就讓女性空服員工作權受到限縮。

工鬥呼籲勞動部立即啟動相關修法,透過「不分性別皆有夜間工作保護」解決性別差異問題,也應「保留工會同意權」,維持集體協商空間,甚至法規也未針對「輪班勞工完整的配套與保護」,作通盤的檢討並納入修法考量中。

勞動部回應,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後,同條第2項所定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規定,雖因此失所附例,但職安法仍有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健康規定,除第30條、第31條針對女性勞工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期間應給予母性健康保護外,有關工作場所夜間工作安全衛生也不分性別一體保護,不會有空窗期;現行勞基法也已有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規範,職安法也有對輪班、夜間工作或長工時促發疾病相關預防規範。

勞動部表示,近日將邀集學者專家進一步釐清「釋字第807號解釋」後相關法規適用上的疑義,至於法律之修正,也將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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