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7      北市3警涉向逃逸移工索賄 審7年下場差很大
 
 
2021-12-07 17:34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市警大同分局前警員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被控利用盤查逃逸移工的機會,以不移送移民署為交換條件,向移工索賄1萬至3萬元或強索金項鍊,3人被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林長玲9年2月、蔡志偉8年徒刑,林奕輝則處徒刑2年,緩刑5年,服60小時義務勞務。

林長玲、林奕輝和蔡志偉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間,都在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擔任警員。目前林長玲在當保全,林奕輝為業務助理,蔡志偉則擔任技術員。

2012年至2014年間,林長玲在台北車站附近查緝RUCI ROSALINAH等多名逃逸外籍移工,卻未將逃逸的移工移送移民署收容,反而是索取1萬多至3萬元不等賄款或黃金項鍊,再縱放。後來林奕輝、蔡志偉也加入索賄行列。

不過林長玲也有踢鐵板的時候。2014年3月30日,蔡志偉服取締行人違規專案,查到逃逸移工SUGIATI,林長玲要求2萬元賄賂,但SUGIATI 的紀姓友人拒絕,他們未得逞。

台北地檢署2014年12月3日指揮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改制前)、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察局,兵分6路搜索大同警分局、派出所及嫌疑人住處,帶回林長玲等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林長玲等人身為司法警察,執掌犯罪偵查,卻沒戮力從公,反而藉查緝逃逸移工而藉端勒索財物、要求賄賂,有辱官箴清譽,讓人民喪失對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且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不宜薄懲。一審判林長玲10年、林奕輝4年、蔡志偉9年4月徒刑。

高院更一審計算,林長玲單獨收受的賄賂共7萬9千元,縱放逃逸移工6次。而3人在2014年3月15日、7月13日在台北火車站附近一同收受逃逸移工賄賂共3萬3千元,縱放2次。林長玲在更一審審理時翻供,與蔡志偉都否認犯罪,合議庭不採信。

更一審認為3人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原審認為他們的部分行為犯藉勢強占財物罪,這部分有違誤。合議庭認為林長玲等3人損害警察風紀至鉅,考量林長玲在偵查、原審長達2年期間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原本符合減刑條件,但他卻在更一審時否認,改稱先前認罪「是為了交保」,因此判他9年2月徒刑。而蔡志偉至今毫無悔意,下場是8年徒刑。

3人中唯一獲緩刑的是林奕輝,更一審認為他在長達近7年的偵審程序中勇敢面對錯誤,除積極與移工和解,至今仍持續捐款至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且案發時他才27、28歲,合議庭認為刑暫不執行為當,讓他有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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