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3.25      外籍女看護睡覺遭摸下體 八旬阿公無罪卻要賠18.5萬
 
 
2022-03-25 09:31 聯合報 / 記者 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菲律賓籍女子來台灣擔任家庭看護,負責照顧八旬陳姓男子的妻子,她指控陳多次趁自己睡覺時,動手摸下體和胸部,她迫於報警離職,由庇護中心安置。陳刑事部分獲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女子求償薪資損失和精神慰撫金共18萬5000元,一審簡易庭敗訴,案件上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逆轉判陳應全額賠償,全案確定。

女子提告主張,她2018年4月24日受雇於陳的兒子,在住處幫忙照顧陳的妻子,但同年4月26日至28日間某日凌晨5時許,陳趁她睡覺時徒手摸下體;同年5月9日凌晨5時許以同樣手法再摸她的下體,同年5月18日凌晨又觸摸她的胸部。

女子指出,她身心受創,被迫於報警離職,由庇護中心安置,之後才順利轉換新雇主,受有薪資損失8萬5000元,另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要求陳賠償18萬5000元。等語。

陳抗辯,經法院判決,自己已獲無罪確定,且外籍看護工作期間表現不良,他兒子、雇主有意更換外勞,女子知道後才故意提出性騷擾告訴,以提早轉換雇主。女子事後無異狀,也沒有就醫紀錄,難以證明身心受創,請求精神賠償不合理,且薪資已在調解時結清,女子請求薪資損失也無理由。

台北地院簡易庭認為,女子對於陳究竟是隔著棉被,或隔著內褲被摸下體等細節,說法前後有歧異,又依案發地點照片所示,女子睡覺的單人床高度較低、靠近地板,若陳要性騷擾,得彎腰或蹲下才能摸到女子的下體、胸部,而陳案發當時已80歲,年歲已高,行動力較青壯年人緩慢,是否可能彎腰觸碰女子,又於被發現後立即收手、轉身離開,有所疑問,判陳免賠。

女子不服提上訴,合議庭指出,女子警詢、偵查和法院審理時分別由外事警察和通譯來翻譯,語意會產生誤差,即使陳述細節有略為差異,也不足以影響陳述的憑信性。

再者,根據女子和仲介翻譯老師的對話紀錄、蒐證影片,又女子事後也有向陳的兒子,也就是雇主飯影被性騷擾,認定陳確實有所犯行,逆轉判陳要賠18萬50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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