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8.27      事業單位首長配車駕駛 112年起限自僱適用責任制
 
 
2022-08-27 16:55 中央社/ 台北27日電
事業單位首長、主管等配車駕駛員為勞動基準法中的責任制工作者,考量自僱與派遣人力的勞資條件有所區別,勞動部近日發函,明定明年起僅限自僱者可適用責任制。

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條款,依照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勞雇雙方完成書面約定後,必須報請縣市政府核備,才可生效。

根據目前規定,「事業單位的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為勞基法責任制工作者,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過去曾發函解釋,如果是以委外方式進用者也可適用責任制規定。

不過,考量自僱人力與委外人力在勞動條件或福利上仍有差距,黃維琛說,近日已經發函明定,僅限自僱者可適用責任制,而委外人員則必須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黃維琛說,考量大部分人合約可能都是簽到年底,因此這項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起上路,雇主如果有違法,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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