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10      新聞中的法律/企業停撥舊制退休金 罰
 
 
2021-10-10 23:59 經濟日報 / 陳信瑜
 
為保障舊制勞工的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臺銀勞退專戶內的總額已足以支付全體舊制勞工退休金時,可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須經北市勞動局核准,否則依法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針對公司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稱舊制退休金)年資的勞工,若臺銀勞退專戶內的錢,已達目前全體舊制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的總額現值時,公司可提供已達前述總額現值的計算證明文件,並檢附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通過暫停提撥的會議記錄,來函勞動局申請暫停提撥舊制退休金。

但暫停提撥期限只有一年,期限屆滿後須再重新申請一次,如此也可讓事業單位重新審視專戶是否仍符合暫停提撥的要件。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的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若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第1項、第53條之1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未經勞動局核准暫停提撥前,事業單位依法仍須按月提撥舊制退休金,不可自行停繳,以免違反法令規定。

而今年疫情升溫,各地確診數不斷,許多公司營運狀況大不如前,更出現業務縮編,北市勞動局有接獲,舊制年資的勞工,擔心未符合退休條件,退休金就領不到了。事實上「結清年資」不用符合退休要件,只要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員工在法定期間內轉換新制,勞資雙方合意下即可辦理在職結清。

事業單位可與「適用勞退休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

如申請結清舊制年資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則須將相關申請文件先送勞動局審核,並於結清次日起30日內給付結清金,結清金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假如舊制結清金是從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支票或匯款,勞工也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每年可參與收益分配,增加自己的被動收入,使退休經濟更有保障。(本文由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此網頁已關閉, 非正式公開網站*
*此網頁已關閉, 非正式公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