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9.01      勞保年改溯及既往 勞工怎麼辦?
 
 
2020-09-01 23:40 聯合報 / 謝棋楠、徐廣正/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教授、副教授(台北市)
勞動部將啟動勞保年金改革,採溯及既往,133萬退休勞工受到影響。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保年金改革草案預計年底出爐,勞動部長指出,一定會溯及既往,否則對年輕人不公平,目前請領老年年金的一三三萬多名退休勞工,年金將會少掉三分之一。消息見報,引起已退休及屆退勞工惶惶不安。

對於溯及既往,議者多評論國家違反誠信原則,然而面對破產的精算結果,恐怕也是不得不的選項之一。我們認為切不可忽視勞保權益人的參與權利、重蹈一例一休修法反覆的覆轍。人類社會制度的規範本來就會因為條件不同可能改變,但若因此牽涉利益的重分配,現代化的民主國家首要尋求程序的正當。所以我們主張應當透過社會對話、勞資協商等完整的溝通協商,解決這些利益重分配的結果,以免淪落到只辯論法律原則而忽略當建立更好的社會經濟發展基礎之目標。

勞工團體經常提出以下問題:一、除了變更所得替代率外難道別無他法?例如將設算投保薪資期間拉長,以避免低繳高領;又例如調整年資給付率是否可行?改成分級不同給付率,而非劃一定率,那麼差異化給付率又當為如何設計?二、是否將國家相對撥補做部分改變?對低投保薪資可相對提高撥補計算比例,從而減少高投保薪資反而多提撥的劫貧濟富行為。三、是否退休年齡可更彈性化?讓勞工可有更彈性的退休年齡選擇。又若重回職場是否可以有併計年資可能?

我國勞保年金制度衡諸國際比較確實獨樹一格,政府撥補究竟是恩給還是負所得稅?說法莫衷一是。又職業工會加保者與企業勞工加保的政府撥補待遇不同?正因為拋棄基礎年金概念及原則後,更造成理論上難以周全的解釋及應用。面對少子化的時代環境,年金改革不能夠純以財務改善觀點論之,更會影響中高齡的勞動投入。

讓退休年齡的選擇性更彈性化,必須重視自由意願雇用(employment at will)的法制支撐,在台灣勞基法的解雇規範,一方面限制了雇主可以自由決定解雇已經不適用的員工。另一方面中高齡勞工也並不領情,對於屆齡前跳槽選擇反倒造成限制。

二○○八年我國通過退休年齡提高到六十五歲的立法,於今恰可檢視其對勞雇雙方的意願影響,縝密規畫進一步提高退休年齡或延退方案,俾要放鬆政府干預又要使勞資雙方皆因彈性化選擇而更能調節雙方之利益衝突,為此是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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