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18      勞工因公染疫或自主管理者 雇主若不給補償可罰百萬元
 
 
2021-01-20 18:06 聯合報 / 記者胡瑞玲/台北即時報導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雇主應依法給假並關注疫情,否則雇主恐遭罰百萬元。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部桃醫院群聚感染延燒,截至今日已有2醫、4護1外籍看護、3名確診者家屬,共計10名感染,其中1名確診家屬接觸者,更前往台北101上班,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針對須居家檢疫及自主管理者,雇主應依法給假病關注疫情;醫護人員因公染病屬職業災害,應給予補償,否則僱主最高遭罰百萬元。

新冠肺炎確診案例增加,勞動局表示,雇主應依法給假並關注疫情,並呼籲國人若有疑似症狀,應盡速就醫,配合衛生單位指示協助防疫,雇主也有配合防疫義務。

陳信瑜指出,若勞工因職業上的原因而感染,應視為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相關醫療費用補償,像是勞工治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照原本工資金額給予補償。

但治療滿2年仍未痊癒者,經醫院診斷賽師估做能力的話,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身體遺存殘害(殘廢),雇主應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1次給予失能補助。

若勞工因職災罹患職業病死亡,雇主除須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也應一次給予遺眷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陳信瑜指出,雇主若違法「勞基法」第59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勞工有權益受損情況,也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另外,勞工若因非職業上的原因而染疫,有隔離需求者,在勞工仍願意提供勞務的情況下,雇主應給予工資,且不得影響全勤或不利待遇;自主隔離勞工,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非強制給假。

勞動局表示,若由「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雇主不得視勞工為曠工、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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