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12      懷孕竟降薪 新北勞局裁罰餐館業者30萬元
 
 
【記者蘇春瑛/新北報導】2021年10月12日
無良雇主!在餐館擔任外場工作的小青(化名)在職期間懷孕,雇主得知後多次找小青面談,甚至在面談中表示「實話說從這一刻開始,妳已經不是一個好用的正職了」,藉此希望小青由月薪制轉為計時制服務生。新北勞工局長陳瑞嘉今(十二)日強調,雇主對受僱者薪資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否則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青沒有接受仍繼續擔任正職,卻遭雇主每月降薪五千元,小青離職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雇主表示當時因為體諒小青懷孕期間身體因素,主動將小青調整為收銀和調製飲料較為單純輕鬆的工作,因與先前的工作內容不同才調整工資,自認沒有懷孕歧視。案經新北勞工局調查發現,該餐館業者以小青懷孕而不符合原本正職工作的期待為由,降低小青每月工資,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在懷孕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減少工資,即便餐館業者是自發性調整懷孕勞工的工作/內容,亦不得因此減少薪資;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餐館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陳瑞嘉強調,為了保障懷孕婦女的工作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懷孕歧視直接視為性別歧視的類型之一,因勞工懷孕而在薪資上有差別待遇,就違反規定,未來將持續宣導相關法令,如查有違法情節將依法裁處,提醒事業單位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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