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20      僱用未成年工作要小心 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勿觸法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2023年11月20日
北市勞動局呼籲雇主聘用未成年者工作要避免誤觸法令,否則將有刑事責任
 
為維護兒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就學權益,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聘用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勞務,臺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即使合法僱用未成年工作也要留意相關法規的規定,包括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等,以免觸法,涉及刑事責任。

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葉思延表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勞務,除非已經國中畢業,或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事前向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經審查許可後才能工作。葉思延科長強調,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上工,雇主將涉及刑事責任,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所稱的「童工」,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葉思延科長說明,雇主要注意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也不可以在晚上8點到隔日凌晨6點的時間內以及例假日工作,如有違反,將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此外,凡僱用未滿18歲的勞工工作,需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和勞工的年齡證明文件,否則也有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

為維護未成年者的健康安全,雇主依法不得使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像是工地工作,如有違反僱用規定者,不論是否實際危害到勞動者健康與生命,都是違反法令,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處辦,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北市勞動局再次強調,為確保維護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勞動法令訂有嚴格限制甚至刑事責任,呼籲雇主僱用未成年人時要多三思,確實遵守勞動法令相關特別保護規定,避免面對高額罰金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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