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8.11      若未宣告監護失智者 難定詐欺罪
 
 
 
2018-08-11 23:44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失智症患者遭詐騙案日增,法官、檢察官都強調,家人若未事先聲請監護宣告,當事人又說不清楚,很難對詐騙者定罪或求償。法界建議,發現家人有失智症病徵時,應立即就醫累積病歷或診斷證明,一旦遇到不肖分子,才有機會證明是因心智缺陷被詐騙。

一名檢察官分析,詐欺罪要件前提是犯罪者施以詐術,若失智患者沒有被監護宣告,不是禁治產狀態,家屬又提不出長期病歷等佐證失智,當然可處分財產。這時若患者是情感上贈與,或說不清當時狀態,甚至全程都與被告去辦理財產移轉,很難認定是被施以詐術,以刑案「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很容易獲不起訴處分或判無罪。

北部一名法官指出,患者若已遭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等於確定他是無行為能力之人,非監護人卻透過被害人取得財產,很可能被判有罪。

法官指出,若沒有監護宣告,會調閱被害人的病歷,傳喚診治的醫生作證,了解案發時當事人是否被病情所影響,並傳喚被害人親友出庭,了解他當時確實狀態,若有錄影畫面佐證會更佳。

法官說,曾有個老人將財產移轉眾多子女中的一個兒子,其他子女不滿提告詐欺,認為父親當時已失智,被這個拿到財產的兒子所騙,才簽立轉移財產的文件;但老人案發時並無明顯失智的病歷,被告也說「父親意識清醒」,老人在法庭上的證詞反反覆覆,最後只好判決無罪。

長期受邀演講失智症患者權利保護的律師許書瀚建議,發現家人有失智症病徵時,應立即就醫累積病歷或診斷證明,萬一不幸遭到詐騙,才有機會證明失智者是因心智缺陷而被騙。

許書瀚表示,失智症患者的判斷能力與控制能力較低,甚至沒有判斷能力,銀行或司法機關對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應特別保護,才能落實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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