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3.13      「媽媽只是一個代名詞」 女兒請求免除扶養法官裁准
 
 
2021-03-14 15:43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孫姓姐妹以母親先後生下她們後,母親和父親離婚後,另組家庭,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母親。法官認為,孫母沒有正當理由對於女兒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准。圖/本報資料照片
 
孫姓姐妹以母親先後生下她們後,母親和父親離婚後另組家庭,沒有照顧她們或是付出扶養費,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母親。孫母調解時對於大女兒沒有無印象,對於二女兒印象模糊,親子關係疏離。法官認為,她們徒有母女之名而無母女之實,孫母沒有正當理由對於女兒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達重大,裁准孫家姐妹請求。

孫母主張,她年紀大了,為病痛所苦,她的名下沒有財產,也沒有收入,僅賴每月7千多元中低收入等老人生活津貼維生,難以維持生活,希望女兒能夠支付扶養費用。

「父母親離婚時,我才6歲、妹妹5歲。」孫家姐姐說,她們父母離婚後,她和妹妹就由父親一人單獨扶養,父親為公務人員,常常下班後還要打理全家伙食,清潔衣物及整理家務,她身為長女,從小就要女兼母職,幫父親管教和照顧妹妹的生活起居。

孫家大姐表示,她國中時有跟同學一起去找媽媽,看見媽媽再嫁,生了二名小孩,「媽媽」變成只是一個代名詞,從此就過著二個不相干的家庭生活。她和妹妹從小由父親獨力扶養長大,母親未盡扶養義務,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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