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2.22      恐懼的晚年/早年拋家棄子的長輩 我為什麼還要照顧他?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2019年2月22日 下午7:45

▲主管機關能依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直接排除列入應計算人人口,讓子女不用進入漫長的司法程序。(圖/記者蘇怡文攝,2018.10.04)

 
如果父母早年未盡養育義務或曾對孩子有過重大施虐,他們年老後,子女還是必須照顧嗎?基隆有位 68 歲的老婦,晚年被前男友拋棄,前男友的養女看在受過養育之恩,收留老婦長達 4 年,不過民國 101 年老婦因中風難自理,加上養女無力負擔,只好將老婦送往派出所,最後警方將她安置在老人之家,並通知老婦親生的 4 名子女接回去照顧,但子女認為老婦未盡養育責任不願照顧,老婦覺得子女不孝向他們提告, 2 位兒子對母親相當不滿表示,「怎樣不孝?出去後就沒再見過了,怎麼說我們不孝。」、「妳在我 10 多歲時帶走阿爸的錢離家出走,晚年卻來告我們」。

類似案件發生在苗栗,一位 76 歲老翁年輕時常將錢花光才回家,脾氣相當火爆常動粗,子女曾被以包巾吊在牆上推去撞牆,因生活清貧,只能吃醬油拌飯,若是滴出去又會被打,民國 63 年父親離婚後就未曾返家,導致幼小子女們生活困苦,僅 1 人高中肄業,其餘只有國小學歷,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如今他們被追討安置費用,心中憤恨難平。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從 2013 年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案件超越離婚訴訟案件, 2016 年更是高達 2911 案,國家雖制定《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民法》來解決老人照護所產生的爭議,但目前社會仍無法跳脫「養兒防老」、「子欲養而親不待」的傳統思維框架,因此造成司法的浪費等諸多爭議。

民國 99 年增訂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也就是說,當子女面對曾經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時,可以主動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子女就能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實際情況往往是當各縣市社會局發現生活無法自理的個案時,第一時間會先將個案緊急安置於機構,而這些個案大多長期未與子女聯絡、家庭關係不好,甚至是早年有拋家棄子等情形,子女心中有著長期積累的怨氣,因此當社會局通知子女應要負擔家人的安置費用時,有些人會置之不理。

當子女過了 4、5 年後才去處理時,其實早已來不及,就算這時候子女立即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在法院確定判決之前的龐大安置費用仍須由子女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朱芳君律師說,目前國家能夠做的就是給貧困子女無利息的分期,她也坦言,「其實國家也不想為難這些辛苦的子女,會視其狀況,給予比較好的分期條件。」

不過,家屬若要進入司法程序來免除扶養義務,就必須有著長期抗戰的準備,不僅要持續支付昂貴的安置費用,對於曾被父母虐待、性侵之兒女,多次與父母在法庭上見面,也會造成他們二度傷害,而且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案件數量居高不下,顯示出有許多司法資源被浪費於此。

朱芳君律師指出,依照《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政府的社工們其實從訪視評估中就能得知長者與子女間破碎的親子關係,主管機關能將負扶養義務的子女,直接排除列入應計算人人口,這樣就不需要當事人提訴。

但主管機關通常不會動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朱律師說,「社工往往都把此類案件送入法庭裡,因為怕會惹出爭議,別人會覺得為什麼他可以不負扶養義務不公平?」但其實只要主管機關更勇敢一點,像是司法浪費、訴訟期間子女負擔安置費用等爭議就能解決。

感到諷刺的是,有血有肉的主管機關不跟特殊個案的子女站在一起,支持特殊個案的反倒是冷冰冰的《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法條。法律是由人所制定出來的,必定會有不完美之處,當然需要愈改愈完善,但在主管機關這一方面,我們是否更該檢討到底「人情味」是跑去哪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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