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7.21      老婦年收600萬日幣 涉偷1千元鋼杯罰30倍
 
 
2019-07-21 15:11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盧姓老婦被控到連鎖3C賣場偷取紀念鋼杯,高雄高分院改依竊盜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仍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盧姓老婦被控前年到高雄一間連鎖3C商場,涉偷竊價值1000元「紀念不鏽鋼杯」,但盧婦堅稱順手放在店內某處,由於店家無法證明盧婦將鋼杯攜出賣場,一審判無罪。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具紀念價值的鋼杯若放回店內,應會被發現,改認定是盧婦偷走,依犯竊盜罪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仍可上訴。

檢方指控,盧婦2017年4月17日下午6點多逛某連鎖3C賣場,趁店員不注意,竊取一個家電廠牌推出「70周年紀念不鏽鋼隔熱咖啡杯」。

店家後來找不到鋼杯,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是盧婦拿取,決定報警提告竊盜。不過盧婦到案後辯稱,當時店內有招待喝熱咖啡,但只用一層紙杯,咖啡太熱,「我看到展示的鋼杯,就先拿來套在外面隔熱,喝完後就順手放回店內」。

一審法官認為,監視器確實有拍到盧婦拿取鋼杯,沒拍到盧婦放回或帶出店外,且當天盧婦離去前店家就發現鋼杯消失,遍尋不著,不過顧客眾多,也不排除被他人拿走,無法佐證是盧婦偷走,判無罪。

二審合議庭認為,盧婦一審曾證稱將鋼杯放在櫃台,又改口把鋼杯放在地板上,但該鋼杯外型銀色、精緻美觀,不至於被當垃圾丟棄,她辯稱放置的地點,都與常理不符。合議庭還指,這鋼杯必須要買日本原裝電視才能獲贈,有收藏價值,盧婦還因此下訂電視,不過至今仍未取貨,可證明有取得鋼杯的動機,認定就是她偷竊。

合議庭考量她自稱碩士畢業,在日本從事貿易工作,目前有不動產收入及老人年金收入,年收入約600萬日圓(約173萬台幣),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並沒收不法所得的鋼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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