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0.23      勞動基準法實務常見問題案例彙編《製造業》

第一篇 勞動契約

阿華從父親手中接下家族經營的工廠,最近接了幾筆大訂單,為了順利交貨,公司招募了幾位月薪制正職人員和兼職計時人員…

Q1
小婷甫二度就業媽媽,阿華公司最近聘請小婷為白天班的臨時人員,阿華是否一定要和小婷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

A
一、勞動契約是雙方合意的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勞動契約即已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也可成立。事業單位應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下列事項1:
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2.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3.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4.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5.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6.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7.安全衛生;8.勞工教育及訓練;9.福利;10.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11.應遵守之紀律;12.獎懲;13.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二、仍建議事業單位可與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未來衍生勞資糾紛時,得有所依循。

Q2
小本是這個月剛報到的工讀生,說因為時間上之安排,一個星期只能上2 天班,阿華可以告訴小本只是兼職人員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時薪是100 元嗎?

A
凡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都應遵守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令之規定,不因勞工受僱身分為全職人員、部分工時、月薪制或時薪制人員而有所差異。
勞資雙方雖可自行協商約定試用,但勞工於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因此即便小本尚在試用期,議定之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自109 年1 月1 日起基本工資月薪為23,800 元,時薪基本工資為158 元2。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
2 勞動部108 年8 月19 日勞動條2 字第1080130910 號公告。

Q3
阿華發現員工小琴手腳比較慢,又多次頂撞自己,所以想要以小琴不適任這份工作資遣,但不知道要做哪些程序才不會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A
雇主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才能資遣員工(勞基法第11 條、第13 條但書規定),並須依工作年資預告勞工3:(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 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 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 日前預告之。勞工接到前項預告後,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4。如未預告勞工時,應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5。適用勞退新制之資遣費之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1/2 個月之平均工資6,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並於終止勞動契約30 日內發給7。另,勞工可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註明離職原因)。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須向勞工局進行「資遣通報」,詳情請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勞動基準法實務常見問題案例彙編《製造業》(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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