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4.06      近海漁工適用84-1 勞雇雙方得約定工時 基市日工時上限14小時 休息至少10小時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九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日前將近海漁工納入勞基法84-1適用對象,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日前已公告責任制審查基準,參考農委會所訂定「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間參考指引」以及「漁船船員適用勞基法84-1之規定工作者約定書參考範本」,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船員每24小時累積休息時間不得低於10小時,且至少包含一段不低於6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此外,每七天休息時間應不得少於77小時,以及每12週之每月平均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

為確保船員休假及例假的權益,除國定假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外,每七天應至少有一天例假,因作業需要得於兩週內安排兩天休息,做彈性調整。

因工作性質具特殊性,適用勞基法84-1工作者,勞雇雙方得約定排除第30、32、36、37、49條規定,不受法定工時單週40小時、延長工時等約束,但仍須遵守一定規範,保障勞工基本權益。根據基隆市政府所採用的「漁船船員適用84-1工作者約

定書參考範本」,工時排定原則為每24小時累積工作不得超過14小時,超過者須給付加班費或補休;勞工每24小時內應至少累計休息10小時,其中應有一段應連續休息不得低於6小時。每7天休息時間應不得少於77小時,以及每12個月之每週平均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如實際聘僱未滿12個月,以實際出勤週數計算每週平均工時。

雇主申請核備,應檢附申請函、簽訂約定書人員名冊、工作性質說明書、勞雇雙方約定書等文件,向地方勞政機關提出,雙方約定工時如超過所定標準,將不予核備。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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