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04      工作場所發生職災 勞部修法要雇主顧勞工安全
2019-10-04 14:44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去年敬鵬大火導致多名消防人員及移工罹難,立委要求加重雇主對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責任,避免再發生憾事,勞動部最近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增訂職災發生時,雇主除要採取搶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還要確認所有勞工安全,並協助有危險之虞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違反規定最高可開罰30萬元,修正案最快明年元旦實施。

此外,為了釐清職場暴力權責主管機關,勞動部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明定勞工在工作場所遭到不法侵害,雇主須採預防措施;不法侵害行為調查及認定,則視其違反法令由各該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辦理。

去年敬鵬大火發生時,現場有不少勞工來不及逃生,由於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只明定,職災發生時,雇主必須採取搶救急救等應變措施,立委事後要求勞動部應進一步要求雇主還要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責任,也就是要善盡告知義務,協助搶救人員了解現場作業勞工狀況,把握搶救黃金期。

為此,勞動部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增訂,母法所稱職災發生時,雇主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指除急救、搶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應即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並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如有違法,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另外,醫院醫療人員及社工等職務,經常遇到職場暴力,很多人都是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或申訴,為避免混淆,勞動部也在施行細則增訂規定釐清權責。明定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調查或認定,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辦理。

勞動部舉例,職場不法侵害可能涉及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性騷擾、就業歧視等,個案違法事件調查、認定或後續處置,應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權管法令(如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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