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5.16      禁入國新規已上路 逾期居留最重至 7年 親生子女在臺可減半法規成效尚待追蹤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五月十六日臺北報導】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新修訂條文,內政部移民署修改「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新規已於近期上路,逾期居停、留者最長禁入國 7 年、在臺有親生子女者可申請減半。

近期移工失聯、移工子女權益問題再受關注,內政部於去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重點包括加重逾期居停留罰則、強化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配合新法,移民署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條文,已於近日正式施行。相關法規能否減緩失聯、確保弱勢者權益仍待觀察。

依據新版「作業規定」第 4 點,未來外國人曾逾期停留、居留者,禁止入國期間由「最長為 3 年」修正為「最長為 7 年」。舉例而言,未來若移工失聯最嚴重可以禁止入國 7 年; 若有非法工作則再加罰 3 年,最高禁止入國 10 年。此外,按新版移民法,逾期者的罰鍰將由過去的 2 千至 1 萬元,加重為 1 萬至 5 萬元。

考量部分外籍人士因特殊情況而逾期居停留,如其國人配偶過世,又有未成年子女在臺需要撫養。依據修正規定第 8 點,得由移民署審酌,基於「人道考量」並且避免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不限制其入國。

此外,考量部分外國人有親生子女在臺、或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如以探視親生子女名義入國,但因不諳我國法令規定,導致逾期居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相較於其他違法情況對公共利益損害較輕,為維護其家庭團聚權,按修正規定第 11 點及第12 點第 1 項,其若有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得申請禁止入國期減半計算。

外國人欲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或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申請書、護照影本、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身分證/護照/居留證,及能證明其特殊處境之文件(如配偶病危通知、子女出生證明等),由其在臺配偶或親屬,向移民署辦理。

移民署也提醒,若相關文件為臺灣地區以外製作,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若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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