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五日臺北報導】 台灣 113 年 4 月 3
日發生強震,勞動部為協助受災民眾災後復原,減輕聘有移工之受災雇主經濟負擔,針對因為0403 震災或餘震受損,經政府相關
單位(含村里長)認定及出具受災戶證明,11204 期與 11301 期這期間,雇主所遲繳之就業安定費免加徵滯納金。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因 113 年 4 月 3
日強震(及餘震)受影響,不限業別與地區,雇主或被看護者只要有經政府相關單位(含村里長)認定及出具受災戶證明,即為免加徵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措施之適用對象。
發展署說明,免加徵滯納金範圍為11204 期(112 年 10-12 月)就業安定費部分,法定寬限期滿日為 113 年 3 月 26 日,申請核准之雇主免加徵
113 年 4 月 3 日(地震發生日)起至繳款前 1 日或 113年 7 月 4 日(滯納金加徵期滿日)期間之滯納金;以及 11301 期(113 年 1-3
月)就業安定費部分,法定寬限期滿日為 113 年 6 月 24 日,申請核准之雇主免加徵 113 年 6 月 25 日至繳款前 1 日或 113年 10 月 2
日(滯納金加徵期滿日)期間之滯納金。
發展署說,雇主如有疑問可洽詢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 轉 1810 或1811,由專人提供說明及協助。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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