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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經濟保障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主 題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日 期
2015-01-15
內 容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業務聯絡窗口
劉小姐
傳真號碼
02-27597770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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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20,859元以下者,每月發給7,20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0,860元,但在29,124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600元。
3.津貼請領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仍得領取本津貼,依104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每人每月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9,273元;如未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仍得領取本津貼,104年度每人每月發給2,290元。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年滿65歲。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04年度為29,124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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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說明
格式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3.12.3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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