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含個資同意書)正本1份。
(二)住宅證明:
1.自宅: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
2.租屋:屋主同意書改善證明書1份(附件3)、契約或借住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滿1年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
3.公有房舍:主管機關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者為限:可證明住屋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文件:如房屋所有稅捐證 明、繳納水電費證明或航照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