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單位: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承辦人員:李秉霏、曾湘芸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轉3729、3712傳真:2965-0149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一、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度郵局存簿交易明細。三、全家人口資料。四、婚姻關係、在學、在監、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一、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二、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方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審查及核定。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交付方式:由區公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
處理期限:103年9月1日起免臨櫃申請,故公所於當年度公告後於當年度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需完成全數案件審案。計51天,不含退補件時間。
備註欄:繳付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