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老人福利服務及表單 <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複查

主 題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複查  日 期2015-01-23 
內 容案件說明:案件說明:服務說明:符合中低收入老人審核標準者
中低1.5倍每月補助7,200元
中低2.5倍每月補助3,600元
申請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本津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03年度為新臺幣1萬2,439元)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新臺幣2萬8,161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為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複查期間:當年度10月15日至次年1月31日止提出申請。

辦單位: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承辦人員:李秉霏、曾湘芸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轉3729、3712
傳真:2965-0149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度郵局存簿交易明細。
三、全家人口資料。
四、婚姻關係、在學、在監、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審查及核定。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交付方式:
由區公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

處理期限:
103年9月1日起免臨櫃申請,故公所於當年度公告後於當年度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需完成全數案件審案。計51天,不含退補件時間。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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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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