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照顧者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
2.被照顧者實際居住本市及其照顧者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者。
3.以本國家庭照顧者為服務對象,對於已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暫不列入。
4.被照顧者需由家人持續照顧長達一個月以上。
‧服務項目
受委託機構應於機構內提供個案日常生活照顧、護理照顧、復健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輕、中度失能14日/年、重度失能21日/年、交通費4趟/年